隐瞒糖尿病病史拒赔结肠癌,法院以弃权(续保收费)为由支持赔付
2021年2月13日,邢禄(投保人)与某保险公司签订《水滴百万医疗2021计划二》保险合同,保险期限1年(至2022年2月12日),重大疾病医疗保额300万元。2021年11月1日,邢禄确诊结肠恶性肿瘤等疾病住院治疗,总医疗费用312,988.96元(部分医保已结算)。
2022年4月19日仇某提交理赔申请,4月18日保险公司已派员核查。5月13日仇某支付了续保保费的分期款项,5月17日保险公司发出解除通知。(备注:原合同2022年2月12日到期,续保合同从次日开始到2023年2月12日)
保险公司拒赔认为,仇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、糖尿病等既往病史,遂通过EMS快递向投保人邮寄解除通知。
对此,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:快递显示“他人代收”且未指明收件人身份,不符合有效送达要求。在弃权认定方面,法院特别指出保险公司在知情后仍接受续保保费的行为构成“弃权”——虽然最终退还,但收取行为本身释放了继续履约的信号。
因果关系判断上,法院认为隐瞒糖尿病与恶性肿瘤之间缺乏医学证明的必然联系。
程序问题上,二审明确指出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解除通知有效送达。
二审法院维持,保险公司需支付122439.17元保险金(包括医保个人负担部分75605.62元和未结算部分46833.55元),驳回其他门诊等费用主张
注明:签约人身保险合同时候,一定不要隐瞒过往病史,否则容易造成拒赔